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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4
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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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的制定中,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完备。认为只要有法可依,就算完成了法的制定的使命。如果立法上的法制要求仅是“有法可依”,那么这样的法制要求也未免太简单了。事实上,法律“”,而不是法律,它实际上是一个完全的法律制度。 因为立的是什么法,其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还非常重要。制定出来的法是正价值、零价值或负价值的问题,比有无法的问题更加重要。它有一个坏的法律是否定的,走出成立 比没有法更加可怕。因为没有法还有希望,而制定出来的是负价值的法,留下来的就只有失望和绝望。何以制定有价值的法,避免所立之法在立法时就为无价值或负价值?如果法律制定的零值 立法就是毫无意义的徒劳;倘若制定出来的法为负价值,立法就只是有害无益的恶行。
在法的执行中,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实施。正如它的实施必须勇于国家法律,法规, 只管合法性问题,不管合理性问题。所谓的“合法不合理”,就是指它违背民众普遍认同的“常识、常理”,相反,一般公众的基本规则,以规范日常生活的活动。 这样的法,必然是不可能得到普通民众认同的法,必然只能是体现少数人意志的法,只能是少数立法者的法。主张对这种法也要坚持“有法可依,所有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 违法必究”,主张少数立法者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强迫大多数人接受他们的意志,这难道不是人治、不是专治吗?这肯定是人治,也肯定是专治,立法水平,至少关注 只能得出这种结论。立法者的权就是法,立法者即使再错,普通民众也必须服从。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是良法之治。孟德斯鸠说: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他の人々を悪化させるために法律そのものです。 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
1843年,马克思在他著名的“林木盗窃案的辩论”中,也引用了孟德斯鸠的这句话痛斥当时普鲁士莱茵省议会把捡枯树枝的行为纳入盗窃犯罪,立法行动是残酷的和砍树在相同的句子。 恶法是否法的争论在我国当前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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